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64页(607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