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71页(313字)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法规的内容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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