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生效与备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73页(295字)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颁布。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地方性法规本身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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