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04页(193字)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统一由法制委员会审议,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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