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11页(335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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