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17页(547字)

第一条 为健全本省立法制度,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服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遵循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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