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59页(326字)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五条 贵阳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8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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