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92页(620字)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实行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审查认为,该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对抵触部分提出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发现其同本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批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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