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22页(753字)

第五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