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5页(1559字)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举行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根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建议,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再次召开主任会议,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重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和个案监督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在会前十五日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分组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会议秘书处编写会议简报,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记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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