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事项的办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9页(602字)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省级主要新闻单位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公告,《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于通过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执行,并于闭会后的三十日内,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于闭会后的十日内,以常务委员会或办公厅的名义责成报告机关研究办理。需要反馈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督促报告机关及时将办理情况报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情况,形成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辑《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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