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表决和公布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43页(893字)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经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自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山西日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通过省主要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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