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44页(437字)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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