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55页(616字)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发言。在全体会议上,用汉语言发言的,不超过十五分钟,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用汉语言发言的不超过二十分钟,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不超过二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为他们翻译。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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