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60页(630字)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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