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61页(272字)

第四十六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四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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