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辞职和罢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68页(2250字)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在适当范围内作必要的说明。

提名人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主席团常务主席组织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所提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取大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预选,还是采取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形式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在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亦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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