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09页(683字)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最多不得再超过十分钟。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其他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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