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09页(241字)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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