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17页(2789字)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3月10日以前举行;必要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产生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代表以省辖市或者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以前,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必要时,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意见,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长。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会议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团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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