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1页(562字)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受质询的机关以书面答复质询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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