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3页(1140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5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全省人民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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