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2页(521字)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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