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4页(461字)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人和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询问和批评意见,要求被质询机关再次答复,也可以按照规定继续提出质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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