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43页(245字)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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