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5页(716字)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审议时的发言,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决定代理省长、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个别任命副省长和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任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命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人员的免职及其他人员的任免,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有的也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或在报纸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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