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43页(551字)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对议案的说明、议案初审意见的报告、工作报告和专题发言,不受以上规定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规则”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