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64页(646字)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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