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79页(1495字)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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