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4页(571字)

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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