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05页(718字)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因受时间限制,未能在大会上发言的,可以作书面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会议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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