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09页(499字)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有充分准备,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相关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任职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免职人员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表决器或者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表决议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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