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批评和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6页(405字)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由大会议案组交有关机关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继续处理,并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必须在大会闭会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再作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