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9页(478字)

第三十条 人事任免必须遵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认真审查,提出任免理由的报告,并附上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主要政绩考核材料,于会前十五天送到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先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任命案,必要的时候,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对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时,经提请机关考核已有结论的问题,不再审议;如发现确有新的问题,不宜任命的,应退回提请任命的机关予以核实。

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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