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1页(2172字)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云南部队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推选。

会议期间,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审议,还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采取专题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议。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由有关代表团团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举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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