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的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4页(697字)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整理送交秘书处。秘书处综合代表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报告单位。报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研究处理代表意见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根据代表的要求和主席团决定,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次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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