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5页(895字)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本年度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省地方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应当分别对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将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并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全省地方财政决算,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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