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8页(520字)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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