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3页(2239字)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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