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87页(297字)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组织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