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8页(761字)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代表可以联名发言,也可以书面发言。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对有关议题的说明,不受上述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主席团在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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