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03页(345字)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批准或确认,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对外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会议的其他主要文件,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过去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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