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83页(671字)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初审工作,保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预算决定权、监督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初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决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审,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依法对预算进行的初步审查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其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时,必须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条 初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收支平衡、确保重点、依法审议的原则。

第七条 初审时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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