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85页(449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送或提供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提供审计报告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审议意见或决议不落实或不反馈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答复质询或作虚假答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前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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