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00页(265字)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以及对县、区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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