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0页(546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及重大项目编制,自治区财政对地方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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