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5页(514字)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须由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内容、范围、时间、要求、方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人群众,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由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要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限期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