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35页(637字)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审查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提交本级决算报告及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包括:按“类”、“款”分列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和决算草案说明书。同时将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前一次会议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管理情况;

(四)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作了纠正,不能纠正的是否作出了说明。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做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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