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50页(258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的预算审查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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