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88页(191字)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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